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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反支配的权力体系:关于权力反腐败理念的新阐释

彭斌 政治学人
2024-09-17

编者按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内反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强,学界对腐败治理问题的关注不断增多。以往研究多将腐败归因为权力的滥用,因而在反腐败治理上多聚焦在约束权力上。本文认为,无论是腐败还是反腐败,都需要通过生产、激活或运用相应的权力才能实现,应构建一种反腐败行为的反支配性权力。什么是反支配性权力?反支配性权力的基本属性和特征是怎样的?构建反支配性权力的动力机制源于何方?文章在阐述权力反腐败理念的过程中对上述问题做出了解答。

作者简介

彭斌,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现实社会中,无论腐败行为还是反腐败行动,都是在既定的权力关系网络中实施的,都需要通过生产、激活或运用相应的权力才能实现。从权力的角度分析,那种导致腐败行为的权力与实施反腐败行动的权力具有本质差异,前者属于支配性的权力,后者属于反支配的权力。在这种意义上,腐败是由于某些行动者将其职权异化为自身控制的支配性权力以谋取私利而导致的,反腐败则是党和政府动员和整合各种体制内与体制外的资源构建起反支配的权力体系,生产、激活和运用反支配的权力,以预防和惩治那种导致腐败行为的支配性权力。在反腐败过程中,反支配的权力既不同于多元化的权力,也不同于分权制衡的权力机制,它是具有强制性的,需要在行动者心中塑造出反支配的认知、偏好与价值信念,协调政治体制内的反支配机制与其外部的反腐败诉求之间的关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后,随着我国治理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学术界关于廉政建设的研究也越来越多。然而,批判性地考察现有廉政研究中提出的反腐败方式与策略,可以发现,它们所关注的往往是如何通过制度、法律、道德、教育、媒体和群众参与等措施监督与约束权力,而不是如何生产、激活和运用权力以预防和惩治腐败。导致这种情形的原因可能在于,现有的廉政研究未能从类型学的角度区分不同性质的权力,所以,它们在将权力滥用归因为腐败根源的同时就会提出运用制度、法律、道德等方式来治理权力腐败,因而不可能从权力生产、激活和运用的角度出发探讨廉政建设的问题。在社会生活中,无论腐败行为还是反腐败行动,都是在既定的权力关系网络中实施的,都需要社会行动者生产、激活或运用相应的权力才可能实现其目标。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那种导致腐败行为的权力与实施反腐败行动的权力并非性质相同的权力,而是在本质上具有差异的权力。从类型学上分析,权力不仅仅只具有一种类型,而是可以依据其本质属性的差异区分为支配性的权力、反支配的权力与无支配的权力。


依据上述关于权力类型的区分,可以认为,腐败是由于某些行动者将公共权力或委托权力异化成自身控制的支配性权力以谋取私利导致的,反腐败则是党和政府领导与组织各种力量预防、惩治和否定那种导致腐败的支配性权力,其动力来源于党和政府凝聚社会各界意愿、动员各种体制内和体制外的资源所生产或激活的反支配权力,其过程体现为党和政府生产、激活和运用反支配权力的过程。基于此,本文将在权力类型学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经验和部分案例,从构建反支配权力体系的角度重新审视权力腐败的发生机制,分析既有的反腐败策略和措施,进而阐释权力反腐败的新意蕴并描述和说明其基本属性与特征,以期为廉政研究与实践提供新的理论解释框架和思路。


一、权力腐败的发生机制再审视

在廉政研究中,既有的研究通常将权力滥用视为腐败的成因,将预防、制约和监督权力滥用作为治理腐败的措施。毫无疑问,像这样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腐败的成因,也有助于提出相应的治理腐败的措施。然而,批判性地考察此类分析,可以发现,它们可能存在着如下问题:


第一,在权力腐败的原因和机制分析中,既有的廉政研究通常没有具体地考察权力的本质、属性与类型,没有精细地阐释腐败与反腐败过程中权力生产与运用方式的差异,因而将权力与腐败、反腐败之间复杂的、丰富的关系简单化、片面化。国内研究者经常引用英国思想家约翰·罗默里克·爱德华·达尔伯格-阿克顿的观点说明权力与腐败之间的关系,即,“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然而,需要追问的是,究竟是何种权力会导致腐败呢?难道所有的权力都会导致腐败吗?权力是如何导致腐败的呢?如果不运用权力来防范腐败的话,那么,又应当如何防范腐败呢?实际上,上述观点既没有具体考察那种导致腐败的权力的本质与属性,也没有从权力类型学的角度详尽地分析不同类型的权力的区别,没有揭示腐败与反腐败斗争背后深层次的、不同的权力运作理念、机制与方式。


第二,在反腐败方略和措施分析上,既有的廉政研究所考虑的往往是如何通过制度、法律、道德、教育、媒体和群众参与等方式监督和约束权力,而不是如何通过生产、激活与运用权力的方式以预防和惩治腐败。毫无疑问,上述反腐败方略和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在实际运用中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不过,其问题在于,它们在将权力滥用归因成腐败根源的同时,通常有意无意地将权力等同于政府权力,更有甚者将政府作为腐败的原因。所以,它们提供的反腐败策略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通过制度、法律、道德等方式监督和约束政府的权力,甚至是限制政府在社会与经济中的作用,因而不可能从权力生产、激活和运用的角度出发探讨反腐败的方略和措施。然而,“反腐败体系的建构不可能独立于政治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在政治体系中,权力是政治生活的核心要素,反腐败体系的建构不是外在于权力体系的,而是与权力体系密切相关的,应当能够从权力生产、激活和运用的角度来分析反腐败的方略和措施。


第三,在思维方式上,既有的廉政研究通常对权力持有负面的、消极的价值判断,将权力理解成一种压迫或控制他人的力量,将权力的滥用视为其自然属性。这就像乔万尼·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认为的,“权力永远是控制他人的力量和能力——其中包括摆布他们的生活和置他们于死地的力量。”依据这种思维方式,我们所看到的往往是社会公众对权力的被动的、无奈的和消极的服从,是他们对权力的冷漠、怀疑、怨恨、憎恨、逃避甚至反抗,而不是满怀热忱的信任、期待、承认与认同。于是,权力自然就会与社会公众之间存在着持续的紧张关系,也就使它往往成为应当受质疑、抵制和否定的对象,而不可能被认为是实施反腐败行动的动力、机制与方式。


依据上述分析,可以认为,既有的廉政研究往往会成为一种去权力化的研究。然而,我国现有的反腐败经验和案例却表明,权力在反腐败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党和政府是自上而下地运用权力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在学术界,研究者通常将这样的反腐败方式称为权力反腐败模式。在一定意义上,权力反腐败模式比较客观地描述了权力在腐败与反腐败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了权力主体运用权力反腐败的现象;然而,其问题也在于,它没有分析那种导致腐败的权力与实施反腐败的权力的差异,没有具体地、充分地考察反腐败过程中的权力性质和运用行为,需要在区分不同权力属性与类型的基础上更加深入地阐释腐败与反腐败的发生机制与内在逻辑。归根结底,既有的廉政研究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主要在于它们没有从类型学的角度区分权力的本质、属性与特征。也就是说,如果廉政研究不能超越某些关于权力的既有认识与思维方式,那么,它就难以从权力的角度廓清腐败与反腐败的本质,难以合理地解释腐败与反腐败机制,同时也不利于针对具体的腐败领域精准地设计廉政治理体系。因此,本文在重新审视权力属性与类型的基础上,将权力区分为支配性权力、反支配的权力与无支配的权力三种类型,进而从权力的角度考察腐败与反腐败的内在机制并阐释其属性与特征。在这里,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是,那种导致腐败行为的权力究竟是什么类型的权力?它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它又是如何被滥用的呢?也就是,只有具体分析那种导致腐败行为的权力本质、属性与运用方式,才能更深刻地描述与阐释腐败的发生机制与逻辑。


在腐败现象中,腐败主体可能是那些实施贪污贿赂、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行为的政府公务人员,也可能是那些受公司股东委托却滥用委托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企业管理人员,还可能是在社会组织中拥有职权却违规违法、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从发生机制上讲,腐败既可能是由于社会行动者存在着主体间的依附、宰制或庇护关系而产生的,也可能是由于腐败主体在关键性议题上的议程控制、决策制定或执行等行为导致的,还可能是由于行动者受某些社会结构 因素的不良影响而引起的。


第一,从主体间关系上讲,腐败主体可能彼此间具有依附、宰制或庇护的关系,存在着某种相对封闭的、持续的社会关系网络。在这类腐败现象中,某位或某些腐败主体相对而言被赋予较高层级的职权,其他行动者则依赖于前者的职权并通过利益输送的方式谋取不正当的职务、利益或名誉。当然,腐败主体之间的依附、宰制或庇护关系的强弱程度是不同的,有些可能会呈现出比较松散的联系,有些则可能体现为比较密切的、稳定的关系网络,甚至会形成彼此共谋、相互依赖的“圈子”“派系”“山头”“码头”。腐败主体所以会形成这样的主体间关系,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将相关的职务或职权异化成自身占有和控制的支配性权力,扭曲了正常的政治规矩与上下级关系,使职务晋升、利益分配或名誉授予都由那些在“圈子”“派系”“山头”“码头”内处于支配地位的行动者私相授受,以致结成俱荣俱损的腐败关系网络。兰州市委原副秘书长金晋哲是甘肃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长虞海燕的下级,他在 2017年6月被双开后忏悔道,“我这么多年走过的历程,都是围绕虞海燕。他对我提拔重用,我对他感恩戴德,并把对他个人的忠诚凌驾于对组织的忠诚之上。”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也曾忏悔道,“我将自己主政的地方尤其是江西省,变成了亲朋故友谋取私利的私人领地,带坏了社会风气,也害了我自己的亲友。”在社会生活中,通常所谓的“家族式腐败”“塌方式腐败”“团团伙伙”,以及领导秘书和司机腐败、裙带作风等往往都是由 于社会行动者之间存在依附、宰制或庇护的主体间关系导致的。


第二,从权力运用行为的角度分析,腐败主体往往在某项或某些关键性的决策中专断地控制着其职权管辖或影响范围内的事务,通过议程控制、决策制定或执行等方式将某些不合法的主张以公共决议的形式贯彻实施。


在议程控制的情形下,腐败主体往往通过控制人事、财务或物质资源等方面的提名权、提案权甚至决策时间来操纵决策议程设置,将那些合乎其私人利益的提名、提案或议题纳入决策议程中,将那些不符合其私人利益的提名、提案或议题排斥在决策议程之外,使其被掩盖、压制或否决。在这样的方式中,腐败主体实际上控制着相关事务的议程设置,支配着相关议题的决策制定过程,以此谋取非法利益。例如,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在担任湖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在未经省政府、省财政厅批准的情况下,以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为形式,提议、主导、决定将国家划拨的畜牧科研用地489亩非法转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106亿元,最终因滥用职权、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在这个案例中,腐败主体利用自身职权实施议程控制,将不合法的议程设置为政府决策议程,引导、左右和操纵决策制定过程,在“集体决议”的名义下实现其腐败目的。


在决策制定过程中,腐败主体通常会在某项或某些重要议题上贯彻自己的意志,以党政机关的名义制定出存在腐败行为的决策,谋取不合法的利益。在这样的情形下,腐败主体在决策制定中或者搞“一言堂”,或者“互投赞成票”,或者可以有效地影响在其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行动者,而其他参与决策的行动者则处于被支配或从属的状况。也就是说,尽管其他行动者也能参与有关议题的决策制定过程,然而,他们的利益、意见或立场受到了压制、排斥或者被边缘化,甚至根本不能公开表达出来,因而不会产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陈国权和周盛在关于决策腐败的研究中指出,在近年查处的腐败案件中,党政部门“一把手”正逐渐成为贪污腐败渎职犯罪的重灾区,其犯案人数在被查处的同级别干部中的比例超过50%,而“一把手”腐败问题愈演愈烈的主要根源就在于“一把手”的决策权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监督。


在决策执行过程中,腐败主体也可能通过权钱交易、内部勾结甚至敲诈勒索等形式滥用执行权,使某项或某些公共决策的执行背离其决策方案而实施腐败行为。决策执行过程中的腐败不是执行主体由于特定的问题、情境或认知产生的偏差或失误,而是由于滥用执行权谋取私人利益导致的。在这种状况中,腐败主体对于某项或某些既定的合法决策或者采用直接违背不予执行的不作为方式,或者通过寻租性执行的方式采取拖延、搪塞、刁难、懒政、怠政、慢作为等形式设置执行障碍以收受“酬金”,或者采用选择性执行的方式仅仅执行有利于自身的决策而截留不利于自身的决策,或者通过附加性执行的方式扭曲和变更既定决策的部分内容以使其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或者采取偏向性执行的方式运用执行过程中的裁量权为特定个人或群体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采用象征性执行的方式耍“两面派”,即,表面上执行决策而实际上却运用各种方式执行不到位。在公开曝光的腐败案件中,相当多的腐败分子就是在决策执行过程中违法运作,通过侵 占国有资产、贪污单位资金、私分扶贫款、套取补偿款等方式谋取私利。例如,江西省定南县鹅公镇规划所兼项目办负责人何源于2018年开始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挪用“两不愁三保障”等扶贫项目奖补资金167万余元用于网络赌球和个人消费等行为。


第三,从社会结构的角度讲,那些被赋予公共权力或委托权力的行动者可能会受他们所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系统中不良环境和因素的影响而产生腐败偏好,实施腐败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所有行动者都是嵌入社会结构和系统中的,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和规则的影响。腐败主体亦是如此。虽然腐败主体在社会结构中通常处于拥有权力的位置,但是,他们往往认为自身的能力、贡献或努力程度与其薪酬和待遇不相匹配,因而产生了相对剥夺感,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认同腐败文化。江苏省涟水县交通局原党委副书记王文成曾忏悔道,“这几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我与社会上形形色色的老板打交道,看到他们坐豪车、戴名表,生活奢华,心理很不平衡。因为论能力,我自信不比他们差;论付出,我比他们付出得更多……但到年底的时候,那些老板们都有数万、百万甚至千万收入,我的收入与他们相比简直不值一提,最终心理失衡的我没能经受住诱惑……我不断地想要弥补这种不平衡……凭什么他们是富豪、我是穷官?”由此可见,腐败并非腐败主体孤立的、单独的个人行为,社会行动者的腐败偏好与意愿是受某些社会资源配置方式与规则的影响而形成的,具有深厚的社会结构性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腐败主体的相对剥夺感得以形成的重要原因在于,社会结构中不同阶层、群体和个人占有的资源是不平衡的。就政府公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而言,虽然他们可以通过决策制定或执行等行为动员和运用大量的资源,但是他们所动员和运用的资源往往具有社会公共性。所以,当他们中的某些人将自身与那些占有巨额经济资源的群体比较时,就可能错误地认为其自我发展的潜能受到压抑,因而产生相对剥夺感,甚至感到自身处于被压制、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云南省原省委书记白恩培在和商人打交道的过程中就产生了心理不平衡,“他们就住豪华的房子,坐豪华的车,个人还买的私人飞机,(我)也追求像他们一样的生活。这思想就变了。”白恩培所谓的“这思想就变了”表明,行为主体在外部社会结构与环境的影响下产生了心理偏好转换,形成了认同腐败行为的态度、情感与价值判断。由此可见,那些被赋予特定职权的行动者可能会受社会结构中某些因素的影响和支配而产生腐败偏好与意愿,企图滥用职权以谋取非法利益,而某些社会行动者也会试图通过利益输送的方式影响那些被赋予职权的行动者的决策。也就是说,社会中某些结构性因素的影响会使行动者尤其是被赋予公共权力或委托权力的群体在心理上认同腐败,引起腐败行为。在特殊的情形下,社会资源配置方式与规则甚至会正式地或非正式地支持腐败行为,使某个或某些领域的腐败成为系统性的和结构性的腐败。在这种意义上,就有必要考察社会结构与腐败的内在联系,从社会结构的层面系统地分析腐败与腐败治理的问题。有学者就曾认为,“排斥阶级分析和社会根本制度的反腐分析,难免表面化、庸俗化,很难把握腐败现象的本质,很难设计出有效的治理腐败方略。”


综上所述,在腐败现象中,无论是腐败主体之间存在着依附、宰制或庇护的关系,还是他们通过议程控制、决策制定或决策执行的方式将其不合法的主张贯彻实施,抑或他们受某些社会结构性因素的影响和支配而产生腐败偏好并实施腐败行为,其根源都在于他们将其被赋予的公共权力或委托权力异化为自身控制的支配性权力,因而具有各种“限制他人选择的能力”,“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要“贯彻自己意志”。由此可见,那种导致腐败的权力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支配性的权力,腐败的发生机制就在于腐败主体能够将其职权异化为自身控制的支配性权力而谋取私利。当然,在具体的腐败情形中,由于不同腐败主体占据的支配性权力在领域、范围、程度等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别,所以,腐败现象就会呈现出复杂多样的表现形式,具有不同的外在特征。


二、权力反腐败的动力机制与过程分析

在权力理论研究中,相当多的研究者通常都不证自明地将权力等同于支配,将具有支配性的权力作为一般性的、普遍化的权力形式。正如有学者曾指出的,“权力关系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但归根结底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当我们讨论权力的时候,我们往往意味着支配……所谓支配,就是指某位行动者对于其他行动者的行为所进行的相对稳定的、持续的控制”,“作为支配的权力是那种限制他人选择的能力,它通过阻止他人以他们自己的本性和判断所指示的方式生活来强制他们或者获得他们的服从。”毫无疑问,这种将权力等同于支配的观点可以解释人类社会中非常多的权力现象。但是,问题在于,在支配-服从的权力关系中,尽管那些处于支配地位的阶级、阶层、集团或个人往往可能获得他人的服从,然而,他们的意图与行为 也可能会受到被支配者或其他相关行动者的否定、抵制甚至反抗,难以实现其目的。换言之,当受到支配性权力干涉的时候,那些被支配者和其他相关行动者可能不仅具有反支配的意图,而且具有反支配的能力,能够介入或干预特定的支配性权力的运作,通过相应的制度、机制与策略挫败支配者的意图,改变既有的支配状态。在这种状况下,那些否定、抵制与反抗支配的行动者实际上就塑造出一种不同于支配性权力的权力形式,即反支配的权力。当然,由于社会行动者反支配的意愿和能力具有差异,所以,反支配权力也会在强弱程度上存在区别。


在现实社会,由于腐败主体只有将其被赋予的公共权力或委托权力异化成自身控制的支配性权力才能实现腐败意图,所以,反腐败在本质上就是预防、惩治与否定这样的支配性权力。“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在这种意义上,如果要预防、惩治与否定腐败主体所控制的支配性权力,那么,就必须运用相应的权力进行约束才能实现反腐败的目标。由于反腐败行动所运用的权力是为了否定和改变腐败主体将其职权异化成支配性的权力,所以,从权力的性质上讲,那些实施反腐败的行动者所运用的权力就属于反支配的权力。像这样的反支配的权力既表明那些实施反腐败的行动者具有否定腐败主体运用支配性权力的意愿,也意味着他们具有反支配的能力,能够采取反支配的行动否定腐败主体将公共权力或委托权力异化为自身控制的支配性权力,捍卫权力的公共性。那么,在具体的反腐败行动中,反支配的权力究竟是如何生产、激活和运用的呢?它具有什么样的生产和运用机制呢?本文下面将结合近年来我国反腐败的基本体制机制、所部署的相关行动、所开展的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动员群众参与等方式,从反支配权力的生产、激活与运用的角度分析权力反腐败的动力机制与过程。


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党的所有‘执政’行为本质上都是一种‘领导’行为。”反腐败亦是如此。在反腐败过程中,党和政府依法将有关反腐败的理念、制度、法规和运行机制宣传贯彻到各级党政干部和人民群众中间,通过相应的纪检、监察与司法制度,整合体制内与体制外的资源,有组织、有步骤、有措施地领导和动员各级党政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检举或查处党、政、军、企、学和社会组织中的腐败行为。有学者就此认为我国采取的反腐败方式属于动员型反腐败,即,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反腐败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反腐败的动因来自于党的宗旨、性质、使命所产生的必然要求,反腐败行动则是通过党所领导的政治、组织、思想资源实施推动的。从权力的角度分析,这实际上就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与组织下,统筹政治体制内部与外部的反腐败力量,形成预防和惩治各种导致腐败的支配性权力的整体合力:一方面,它激活和运用政治体制内部的各种反支配机制,通过中央与地方各个不同部门、组织和机构的合作进行反腐败;另一方面,它凝聚和汇集人民群众的反腐败与反支配诉求,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动员群众监督、检举和揭发各类腐败分子。


在政治社会中,任何政治体制内部都在不同程度上蕴含着反支配的机制,以此预防和惩治某些行动者的腐败行为。在我国,政治体制内部的反支配机制既可以由党组织进行领导和运用,也可以由监察机构、行政机构或法院等职能部门掌握;既可能由某些部门主动实施,也可能处于有待激活的状态,需要通过有关部门或体制外的力量激活才能运作。我国党和政府继承了近代以来悠久的革命传统,其体制内部蕴含着丰富的反支配机制,能够领导和动员政治、组织和思想方面的资源开展反腐败行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部署下,中央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运用体制内既有的反腐败机制,采取了“打虎”“拍蝇”“猎狐”等一系列行动减少存量腐败,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了各类“小官大贪”“微腐败”,开展了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取得了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成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指出,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254419人,较前五年上升16.4%……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15234人、厅局级2405人……共有120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被立案侦查,有105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被提起公诉……查办“蝇贪”62715人……已从42个国家和地区劝返、遣返、引渡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222人。无论“打虎”“拍蝇”“猎狐”,都是针对腐败主体将其职权异化为支配性权力以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都是在党中央坚强有力的领导下,通过生产、激活和运用强大的反支配权力来惩治腐败分子,追究腐败行为。


除了部署“打虎”“拍蝇”“猎狐”等行动以减少存量腐败之外,党和政府也逐步完善了纪检、监察、组织、司法、审计、预决算等方面的制度,将反腐败的机制以党纪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来反腐败和防腐败。从形式上讲,上述通过制度建设来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做法可以称为制度反腐败。从本质上分析,加强反腐败的制度建设实际上是为反腐败的权力运作提相应的规则与渠道,从而预防和惩治某些行动者将其职权异化为自身占据的支配性权力。也就是说,反支配的权力不是任意地、武断地运用着的,而是被纳入相应的法律和制度规范的调整范畴的,它的运行领域、范围和方式由相应的法律与制度规范授权,受其严格规范和限制。在这种意义上,制度建设可以为反支配权力的生产、激活和运用提供制度化的规范和程序,使某些行动者能够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动员体制内与体制外的资源生产和运用反支配的权力,或者激活体制内的反支配机制,以此预防和惩治腐败。例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创新了巡视巡察制度,加强了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执纪与问责,处理了相当多的违纪违法问题。2014年5月,安徽省委第五巡视组进驻淮北市后接到烈山村数百群众举报原村党委书记刘大伟贪腐问题的线索,并将线索移交相关纪委立案调查。经调查,1996 年至2014年,刘大伟伙同他人侵吞、挪用烈山村集体资产,涉案金额超过1.5亿元。烈山村村委原委员张成伟认为,“他(刘大伟)就跟脱缰的野马一样,没人管,久而久之形成这个局面了。如果省委巡视组不来,光在区、镇范围内,市里面的范围内,我个人认为,还是解决不掉的。”上述腐败问题所以被人认为“光在区、镇范围内,市里面的范围内……是解决不掉的”,原因就在于,腐败分子在当地“没人管”,已经将其职权异化成自身占据的支配性权力,因而只能通过激活和运用体制内更高层级的反支配权力才能“解决”。由此可见,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实际上为生产、激活和运用反支配权力提供了相应的制度渠道。


在反腐败过程中,党和政府非常注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素质,强化社会道德建设,发挥道德评价机制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制定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制定或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中相当多的内容涉及思想道德、生活作风等方面的规定。在现实社会,任何权力都是在既定的伦理道德情境中被生产、激活和运用的,都会受到相应的伦理道德规范的影响,同时也需要相应的伦理道德观念予以支持。在反腐败的斗争中,反支配权力的生产、激活和运用亦是如此。事实上,腐败主体所以将其职权异化为支配性权力以谋取私利,重要原因就在于,他们的腐败行为能够获得某些既有的伦理道德观念和文化习俗的认可与支持,因而也就能够实现自我认同,使其腐败意愿和行为自我合理化与道德化。李辉曾研究指出,在腐败过程中,行动者并不会将贿赂行为描述为一种不道德的交易行为,而是将它包装成符合中国传统习俗的礼物赠与行为,具有将贿赂交易“自我道德化”的强烈倾向。因此,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否定和摒弃那些有利于腐败行为的伦理道德和社会习俗,肯定和倡导那些有助于反腐败的伦理道德观念,移风易俗,促使社会行动者尤其是权力主体形成反支配与反腐败的内在态度、偏好和意愿,为生产、激活和运用反支配权力以实施反腐败行动提供相应的伦理道德支持。


在反腐败过程中,反支配的权力不仅蕴含在政治体制内部,而且也孕育于政治体制外部,蕴藏在广大人民群众中间。通常而言,腐败主体往往会支配某项或某些重要议题的议程设置、决策制定和执行,将部分相关的群众和干部排斥在外,使他们正当的利益、意见或立场得不到表达或实现,导致他们具有强烈的反腐败与反支配的意愿。例如,在安徽省淮北市烈山村,有群众谈到原村党委书记刘大伟时就说,“十个人有十一个人讨厌他”“都是恨之入骨”“逮着刘大伟的时候都高兴得不得了,都放烟花”。在这种情形下,那些具有反腐败意愿的群众往往会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反映腐败主体的问题线索,或者通过司法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将他们反腐败的意愿落实成为反腐败行动,激活政治体制内部的反腐败机制,以此抵制、对抗与否定那种导致腐败的支配性权力。在这种意义上,广大人民群众也是通过生产、激活或运用反支配权力来推动反腐败行动,因而成为党和政府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压倒性胜利所不可或缺的依靠性力量。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上述各项反腐败机制和措施的侧重点具有差异,有的强调法律与制度建设,有的着重于伦理道德方面的建设,有的强调激活与运用体制内的反支配机制,有的着重于动员体制外的反腐败力量,然而,它们不是孤立的、片面的,而是具有内在联系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在廉政建设中,上述机制和措施都是从不同角度生产、激活与运用反支配的权力,都统合在构建反支配的权力体系的框架内,体现出一种全方位的、系统性的治理腐败的理念。中国所以能够通过构建反支配的权力体系预防和惩治腐败,根本原因在于,党和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拥有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体系和能力,能够凝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制度、道德、群众参与等多种要素编织反腐败的网络,持续推动政府机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


综上所述,针对某些行动者将其职权异化为支配性权力而导致的腐败行为,党和政府通过部署“打虎”“拍蝇”“猎狐”等行动,完善各项制度安排,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动员群众参与等方式进行反腐败斗争,其实质都是构建反支配的权力体系,生产、激活和运用反支配权力以否定、预防和惩治那种支配性的权力。在反腐败斗争中,其斗争对象是那些将职权异化为支配性权力的腐败分子及其行为,其动力来源于党和政府动员政治体制内与体制外的各种资源所生产和激活的反支配权力,其过程表现为党和政府生产、激活和运用反支配权力的过程。因此,从反支配权力的角度分析反腐败,表明腐败与反腐败在本质上属于不同性质的权力的生产、激活与运用,体现为腐败主体占据的支配性权力与反腐败主体运用的反支配权力之间的斗争,因而为社会行动者之间具有对抗性的支配-反支配的策略性行为分析提供了空间,有助于对具有复杂性、连续性、动态性的反腐败斗争的动力、机制与过程进行描述与阐释。


三、权力反腐败的基本属性与特征分析

依据上述讨论,可以发现,权力在腐败与反腐败过程中都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腐败与反腐败都是在权力体系内发生的,都需要相关行动者运用相应的权力才能实现;从权力的性质上讲,那种导致腐败的权力与实施反腐败行动的权力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前者属于支配性的权力,而后者则属于反支配的权力。因此,本文在区分权力性质与类型的基础上提出权力反腐败的新理念,即,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与组织下,通过构建反支配的权力体系,生产、激活与运用反支配权力以预防和惩治那种导致腐败的支配性权力。需要进一步考察的是,在权力反腐败的新理念中,党和政府所生产、激活与运用的反支配权力究竟具备哪些基本属性与特征?


从权力类型的角度分析,腐败主体所占据的支配性权力实际上体现为三种亚类型的支配,即,主体间的支配、行为上的支配和结构性支配。所以,在反腐败斗争中,党和政府既要否定腐败主体和其他行动者的主体间支配与行为上的支配,也要否定各种结构性的支配。从主体间的关系上讲,反腐败就需要否定那些被赋予职权的行动者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宰制或庇护的关系,防止某些行动者通过各种“圈子”“派系”“山头”“码头”来扭曲正常的政治规矩与上下级关系。从行为的角度分析,反腐败就是预防和惩治某些行动者在议程控制、决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将不合法的主张以公共决策的形式贯彻实施,防范他们将其职权管辖或影响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异化为自身控制的私人事务。从结构上讲,反腐败就需要优化社会结构,避免社会两极分化,防止某些社会成员掌控着强大的经济资源并将其作为支配他人的力量,以致他人尤其是公职人员产生被剥夺感,形成认同腐败的偏好与价值观念。由此可见,权力反腐败的新理念体现出通过构建反支配的权力体系来系统性地治理腐败的思路,它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拓展反腐败的领域、范畴与机制。


在反腐败过程中,党和政府所生产、激活和运用的反支配权力不仅是一种影响力,而且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力量。在腐败现象中,腐败主体所以能够通过议程控制、决策制定或执行等方式实施腐败,原因就在于其占据的支配性权力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力量,能够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行动者,使其他行动者做某些本来不愿意做的事情。因此,在反腐败斗争中,党和政府所生产、激活和运用的反支配权力也必须具有相应的强制力才能约束和惩治腐败主体。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党和政府在反腐败行动中所塑造的反支配权力与腐败主体实施腐败所占据的支配性权力都有强制性,所以,党和政府所生产、激活和运用的反支配权力的强弱就成为决定反腐败斗争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他们所生产、激活和运用的反支配权力越强,反腐败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他们所生产、激活和运用的反支配权力越弱,反腐败成功的可能性就会越小。在这种意义上,党和政府只有通过完善各项制度安排、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动员群众参与等方式塑造出尽可能强大的反支配的权力体系,才能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全面胜利。


需要指出的是,在反腐败过程中,构建反支配的权力体系既不能被等同于塑造多元化的权力体系,也不能被认为是确立分权制衡的机制。在学术界,有观点认为,西方国家的政党竞争体制、分权制衡机制与司法独立等在不同的部门、机构或组织之间确立起竞争关系,彼此制约与监督,因而能够保障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不可否认,上述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民众参与权力运作的范围,使个别行动者难以完全控制某项决策的制定与执行,有利于预防或惩治腐败。但是,问题在于,那些彼此间存在制约与监督的部门、机构或组织也是具有自身利益的,可能会通过议程控制、决策制定与执行等方式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激起政治献金、操纵选举、利益集团游说等行为,甚至蜕变成制度化的政党、寡头或集团分肥机制,或者导致不同机构间相互否决的现象,因而不能从根本上治理腐败。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家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就曾认为,腐败是当代西方民主政体的四大罪状之一。从反支配权力的角度分析,多元化的权力体系与分权制衡机制在一定意义上能够预防和抑制腐败的原因在于,它在一定程度上构建出反支配的权力体系;而它不能完全有效地治理腐败的原因也在于,它不能全面地构建出反支配的权力体系,不能彻底地否定主体间的、行为上的尤其是结构性的支配。从根本上讲,多元化的权力体系与分权制衡机制是西方社会结构的产物,它在本质上属于一种维护各种结构性支配的权力体系,因而不可能根治腐败。


从价值观念的层面分析,构建反支配的权力体系不仅需要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而且需要在社会行动者心中塑造出反支配的认知、意愿与偏好,形成反腐败的价值理念。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人类社会中的权力往往被少数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阶层、群体或个人占有,成为他们支配他人的工具,使他人处于被支配或从属的状态。这就不仅影响掌权者的心理认知、情感与判断,而且会影响所有行动者的态度、偏好与行为动机,使人们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将权力等同于支配,形成那种认为拥有权力就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支配他人的认知倾向和心理结构。在这样的历史传统影响下,当行动者运用权力时,他们内在的支配心理倾向就可能被激活,进而影响其外在行为。因此,在反腐败过程中,构建反支配的权力体系不仅需要约束行动者的外在行为,而且需要塑造他们内在的心理认知体系,促使他们将反支配作为权力的应有之义,形成反支配的权力认知倾向、偏好与价值信念,以此进行自我约束和监督他人。只有这样,才能使行动者从思想源头上祛除贪腐观念,筑牢“不想腐”的思想堤坝,将反腐败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在反腐败过程中,构建反支配的权力体系需要协调政治体制内的反支配机制与政治体制外广大群众反腐败诉求之间的关系。通常而言,上述两者既具有内在的契合性,也可能存在着紧张关系。通过相应的法律规范、制度设计与道德作风建设,政治体制内的反支配机制可以为群众的反腐败诉求提供渠道、路径与操作规则,使其反腐败诉求得到有效回应与实现。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政治体制内的反支配机制也可能难以完全包容、吸纳与实现群众的反腐败诉求。在这种情形下,部分群众可能会将相关政府部门视为一种支配性的、维护腐败的力量,对其产生不信任、怨恨与愤恨,使其失去公信力和合法性。因此,在构建反支配权力体系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当整合、理顺和拓展政治体制内既有的反支配机制,形成明晰、畅通和有效的反腐败渠道,保障群众的反腐败诉求能够得到有效回应;另一方面,应当完善政治体制外反腐败诉求的形成与表达机制,使广大群众中具有多样性、差异性和分散性的反腐败诉求能够被顺利地吸纳进政治体制内部,激活政治体制内的反支配机制。这样就有助于政治体制内的反支配机制与其外部的反腐败诉求实现良性互动,使党和政府能够更好地领导群众参与反腐败,汇聚他们的反腐败意愿与诉求,形成强大的反支配权力。


总之,权力反腐败的新理念体现出一种系统性的治理腐败的思路,它强调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与组织下,统筹政治体制内部与外部的反腐败机制和力量,通过构建反支配的权力体系,生产、激活与运用反支配权力以预防和惩治腐败。它并不否定制度、法律、道德、教育、媒体和群众参与等方式在反腐败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而是在包容与融合上述反腐败方式的基础上,以期揭示出上述方式中所蕴含的反支配权力的生产、激活与运用机制,更加合理地阐释腐败与反腐败的发生机制、动力机制与内在逻辑,提出一种具有解释力、概括力和综合性的反腐败解释框架。当然,在反腐败过程中,构建反支配的权力体系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腐败与反腐败、支配与反支配之间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斗争中逐步健全和完善的。


责任编辑:杨明  一审:王智睿  二审:申程仁 

文章来源:《政治学研究》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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